我国前史自先秦时代即有“治人”与“治法”之争辩,这源于儒、法两家德刑或谓之礼法之争。封建王朝操控下,忠君爱国是公民的本分,律法在许多时分也是君王的囊中独占之物,正如梁治平先生“这也可算是我国古代法的崇高传统之一”的谈论。不只法家建议王道以酷刑重罚管理国家,儒家学说中亦并不排挤“生法者,君也”。故在前史的演进过程中,封建君王蛮横专横,以律法惩办与己意相悖之举也就显得天经地义了,典型极点至“文字狱”的鼓起。根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可知,其时的“官法”现已很是兴旺,以吏为师,凡事皆有法度,跟着后世历朝国家机器的稳固与齐备,操控经历的不断丰富,以及立法技能的逐渐齐备,官员集体更多遭到儒家学说“礼治德行”观念的熏染,如孔子论政:“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根据并强化了古代官吏集体学问层面的人性本善思维,始终以为民众可教化,由此在用刑、量刑方面也会更为周全地考量,惩罚中时而会做些文字功夫,消减赏罚,显示德法共治。
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自建立国家伊始,已形成了以君王至上的独裁政体。两千多年的国家建设进程中,君王不只掌有最高的行政权、军事统领权,并且还操控着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施行权,《周礼·秋官·掌囚》中说:“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无限崇尚皇权,也使官吏、民众遵行君王之命成为肯定的不贰之选,君王独裁之权为“文字狱”奠定了必定的根底。今日咱们我们能够在一些词典中看到关于“文字狱”的界说:“旧时谓操控者为虐待知识分子,成心从其作品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而在《我国大百科全书》中关于“文字狱”词条的界说则为“清朝时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罗织罪名铲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该词条释义或许也是源自于清初大兴“文字狱”形成的影响尤为恶劣,而做的特定的释解。
至宋朝,由于前代藩镇树立,权利别离疏淡,中心政权急于会集独裁权利,乃至于呈现更为极点的封建君主准则,此时期“文字狱”更是频发。至高宗时,“察事之卒,布满京城,小渉讥议,即捕治,中以深文。”为凸显皇威望严,我国古代王朝的官方文书起草呈现了避忌准则,唐开元颁行《公式令》中规则:“诸写经史群书及撰录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唐律疏议》中进而对此入刑:“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姓名冒犯者,徒三年。”
到了明代,更逐渐扩展了皇帝的权利,太祖朱元璋因其身世,则非常忌讳比如“光”“秃”“僧”等字眼,乃至于对读音附近的字亦非常恶感,据《闲中今古录》中记载,杭州学者徐一夔在贺表中由于呈现了“光”和“则”字,朱元璋以为其是挖苦自己做过和尚当过“贼”,将其一杀泄愤。和尚一初作诗:“见说炎州进翠衣,机关一日遍东西”“新筑西园小草堂,热时无处可纳凉”为自己惹来祸端,被以为打击太祖惩罚过分苛刻而被处斩。
谈及“文字狱”,至清王朝算是“鼎盛”时期,清军入关后为稳固政权操控,竭力去除前朝遗风,实行了大规模的民族高压政策,全面毁掉、删改对其王朝操控晦气的书本,对任何抵挡操控的言行都加以严峻惩办。顺治年间,即有广东和尚函可身携一本纪录抗清志士悲凉成绩的史稿《变记》,被南京城门的清兵抄获,在被酷刑摧残一年后,定谳放逐至沈阳。又呈现因书本中序文未书“顺治年号”,而被治罪的毛重倬坊刻制艺序案,并由此产生了言辞检查官一职,专司文人言辞出书检查业务。在康熙、雍正当朝时期,所兴“文字狱”次数各为二十余次,到乾隆朝则翻至一百三十余次,足见操控者胁迫禁闭公民思维的极点。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监生徐怀祖为留念祖先成绩,刊刻《一柱楼诗集》,后被对头蔡嘉树检举其间文字有谩骂清廷之嫌,所以变成大祸,牵连甚广,乾隆帝示下:“《一柱楼诗》内系怀胜国,暗肆底讥,谬妄悖逆,实为罪孽深重!虽其人已死,仍当剖棺戮尸,以伸王法。”致怀祖已逝多年的祖先被开棺枭首示众,其孙虽已自首,仍以保藏逆诗罪被判处斩。连其两个族员徐首发和徐成濯,因姓名连起来是“首发成濯”,据《孟子》“牛山之木,若波濯濯,草木凋谢也”,被以为是暗射讪笑清王朝剃发之制,终究以大逆罪处死。
古时《慎子·佚文》中:“有权衡者,不行欺以轻重,有尺度者,不行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行巧以诈伪”,律法常以度量衡涵义公正与客观,律法因而也具有了“正国”的效果,商鞅亦视法为“国之权衡”。公正、客观的律法不只仅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上,并且更多体现在详细司法实践中,如张晋藩教授所言:“法与吏的结合作为保证,只要公正法令化和法令公正化,法令才具有威望,才干够鼓励人们从外在强制的被迫遵法,到心里自发地奉法尊法。”冯梦龙在其《智囊》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明太祖正要下旨把一些监犯处死,恰逢刘伯温走进来,闻之而问询缘由,太祖称前晚做了一个噩梦,由于头上有血,便以土敷在上面,醒来后感觉此梦不吉,想以处分关在牢狱中的一些监犯来驱除不祥。由此可见正如前所述,君王专擅法权之心何其猛烈。刘伯温稍作考虑,回复道:“头上血,是一个‘众’字(繁体),以土覆之,其意为得众又得土,应是一个吉梦啊。”太祖为此停刑三日,公然之后占据于海宁的张士诚戎行屈服,一场来自君王的罔顾律法而自以为是的杀心祸端得以消弭。
清代陆以湉编撰的《冷庐杂识》中也曾记载:清乾隆年间,通州胡长龄在担任州县官吏时,曾帮忙办理过一同盗案,案犯招认“纠众从大门入”,已查明案情并予定案,拟对案犯处斩,胡长龄闻知这些案犯仅仅由于日子贫穷所迫,偶然行窃,与真实意义上的伏莽有着本质区别,便对主管官吏说:“他们到案后就承认了罪过,必定不是惯盗。现在首犯和侍从都拟斩,好像不大适宜。”官吏则以上司催得急迫、来不及更改为假称,意欲赶快报送行刑以结案。胡长龄遂请求其在卷宗里的“大”字上添上一点,变成“从犬门入”, 大门而入系掠夺资产,应定为掠夺罪;犬门而入,则为狗洞爬入偷盗东西,应定为盗窃罪。一字之差,改变了违法的性质。纸笔之间,波涛顿消,挽救了十余条人命。
也是在大兴“文字狱”的清王朝,南京溧水知县袁枚曾处理过一件较为扎手的文字诉讼案子:易振公逝世后,其子请程木生写一篇讣文,以示哀悼,程木生生性陈腐且喜字斟句酌,讣文中对易振公极尽夸奖之词,其间为凸显易振公善举,特别强调荒年时,易振公曾赦宥了困难田户的地租。“赦宥”一词在封建独裁社会中为皇帝谕旨专用,程木生因而惹来祸端,宿怨对头孙幼之借题发挥,将程、易两家告至官府。袁枚经手此案,以为虽“词涉悖逆”,应不属成心狂逆,袁枚客观剖析,依法引律,以程木生“引书失检,妄用赦字,虽有僭越行为,别无悖逆之迹。势不能以一字之失检,而检查宗族,株累多人,以快冤家倾陷之私意。此风一开,人人自危,更非朝廷奖恤士类之至意。”又因律法中没有针对“僭越”设治罪条文,只要“违禁”的惩罚规则,故对比“违禁”罚规,给程木生打一百板、服劳役三年的惩罚;易振公的儿子年幼无知,从宽训诫开释;印刷讣文的雕版予以毁掉。
古代封建王朝皇帝等政权操控者“乾纲专断”,以皇命天授为幌子,为到达政权乃至公民思维的强权独裁,恣意弄权,将他人的生命视若草芥,或借助于各种立法方式,将其专断专行法令化,其源自更早些时分的夏商周三代建立的、并为后世王朝奉为至宝的“天命、王权”思维,君王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法等一系列权利;《尚书·大禹谟》中竭力宣扬的“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全国君”,封建王朝治下,律法是以帝王为代表的贵族阶级的毅力,是遵行君王希望的产品,而决不能束缚君王及其贵族隶属的一言一行。
我国古代立法中有以编纂法典方式的成文法,一起还有以皇帝诏敕为形状的令、比、例等,它许多时分却是能够左右固有法令的,乃至超乎于法令之上。我国古代传统法令的特权性与公正正义要求是对立的,但公正正义始终是点评法令的一种至上规范。尽管我国古代传统法令的公正要求在特定时期的实践中其载体是狭窄的,但在儒家礼义观念及宋儒“天理”学说熏陶下的历朝官员集体中,不乏一些政管理念清明、司法思维进步之士,为此提出“法深无善治”,要求减轻惩罚,“欲治全国,而必曰酷刑后治,亦见其无术矣”,明中期邱浚则倡议立法宽严适中,则无过无不及,常用而无弊,一起他以为法令的恰当施行还有赖于选任良吏法令和操控者带头遵法,才干有用发挥法令的效果。慎刑恤狱、原情科罪向来也是惩罚传统竭力建议与秉持的准则,古时也多有人以此为论调鼓与呼,此类先进的政治法令思维也为中华法文明增添了新的内容。